查爾斯·賀智 (Charles Hodge) 系統神學與其他作品

Hodge, Charles - Systematic Theology & works
0018_1.17.1. 教義的信條式表述

1.17.1. 教義的信條式表述

§ 1. 教義的信條式表述

《西敏小要理問答》(Westminster Catechism)對稱義的定義如下:「稱義是神白白恩典的作為,祂在其中赦免我們一切的罪,並接納我們在祂面前為義人,這單單是因為基督的義被歸算給我們,且唯獨藉著信心領受。」

《海德堡要理問答》(Heidelberg Catechism)在回答「你如何在神面前成為義?」這一問題時,回答道:「唯獨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心;因此,儘管我的良心控告我,說我曾嚴重違背神的一切誡命,且一條也未遵守,甚至至今仍傾向於一切惡事,然而(只要我以真實的信心領受這些恩惠),神不加給我任何功德,單憑祂純全的憐憫,將基督完全的補贖、公義與聖潔,歸算並賜予我;就好像我從未犯過任何罪,也沒有任何污點附著於我;甚至就好像基督為我所成就的那種順服,是我自己完全成就的一樣。」而在回答「為何唯獨信心稱義?」時,它說:「並非因為我信心的價值使神喜悅,而是因為唯獨基督的補贖、公義與聖潔,才是我在神面前的義。而我除了藉著信心領受並應用於己之外,別無他法。」

《第二瑞士信條》(Second Helvetic Confession)說:「在關於稱義的辯論中,使徒所說的『稱義』,意指赦免罪孽,從罪咎與刑罰中釋放,接納進入恩典,並宣告為義。因為使徒在致羅馬人書中說:『是神稱他們為義,誰能定他們的罪呢?』稱義與定罪是相對立的。因為基督將世人的罪擔在自己身上,並除去了罪,滿足了神的公義。因此,神單單因著基督受難與復活的緣故,對我們的罪施恩,不將罪歸算給我們,卻將基督的義歸算給我們:以致我們不僅從罪中得潔淨、洗淨或成聖,更被賜予基督的義,從而從罪、死亡或定罪中得釋放,最終成為義人,並成為永生的後嗣。因此,嚴格來說,唯有神稱我們為義,且單單因著基督的緣故稱我們為義,不將罪歸算給我們,卻將祂的義歸算給我們。」

這些是改革宗教會普遍接受且具權威性的標準,所有其他改革宗信條皆與此一致。路德宗的信條在此議題上教導完全相同的教義:「我們一致同意、教導並承認,罪人在神面前得稱為義,即從他所有的罪以及最公義的定罪審判中得釋放,並被收納為神的兒女,被登記為永生的後嗣,這完全不憑藉我們任何的功德或價值,也不憑藉我們過去、現在或未來的任何行為,而是單單出於恩典,唯獨因著我們主耶穌基督唯一的功德、最完美的順服、最痛苦的受難、死亡與復活;祂的順服被歸算給我們作為義。」

此外,「我們相信、教導並承認,這本身就是我們在神面前的義,即主因著純全的恩典,不考慮我們過去、現在或未來的任何行為、價值或功德,而赦免我們的罪。祂將基督順服的義賜給我們並歸算給我們;因著那義,我們被神接納進入恩典,並被視為義人。」「此處的『稱義』並非指從不虔誠變為義人,而是指在法庭用語上被宣告為義。」且「此處(羅馬書 5:1)的『稱義』,在法庭慣例中意指宣告被告無罪並宣告為義,但這是因著他人的義,即基督的義,這他人的義是藉著信心傳遞給我們的。」同樣地,「在此事中,稱義一詞意指宣告為義,因著基督的義(神藉著信心將其歸算給我們),從罪與罪的永恆刑罰中釋放出來。」

哈塞(Hase)簡明扼要地陳述了路德宗對此議題的教義:「稱義是一種法庭上的作為,神單單受恩典引導,因著藉信心所把握的基督功德,將基督的義歸算給罪人,赦免其罪,並使他與自己和好。」

《協同信條》(Form of Concord)說:「關於信心的義,這一條款(如《辯護論》所言)是整個基督教教義中最主要的,若沒有它,受攪擾的良心就無法獲得任何真實且堅定的安慰,也無法正確地認識基督恩典的豐富。路德博士也以他自己的見證證實了這一點,他說:『如果這唯一的條款保持純全,基督教會也將保持純全、和諧且沒有任何宗派;但如果它被腐蝕,就不可能正確地抵擋任何錯誤或狂熱的靈。』因此,路德宗神學家稱之為『整個基督教信仰的衛城(ἀκρόπολις),是連結基督教教義所有肢體的紐帶,一旦斷裂,所有肢體便會瓦解。』」

愛德華茲總統(President Edwards)

這項關於稱義教義的表述,至今在路德宗與改革宗教會中仍保留著信條式的權威。愛德華茲總統被視為發起了對改革宗信仰某些觀點的偏離,但他堅定地持守這一稱義觀,並認為這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。在他關於「唯獨因信稱義」的講章中,他如此定義稱義:「當一個人被神認可為脫離了罪的罪咎及其應得的刑罰,並擁有屬於他、使其有權獲得生命獎賞的義時,他就被稱為稱義。我們應當在這種意義上理解這個詞,並將其理解為法官接納一個人,視其擁有消極與積極兩方面的義,因此不僅視其為免除或脫離了刑罰的義務,而且視其為公義與正直,從而有權獲得積極的獎賞;這不僅最符合該詞的詞源與自然含義(意指使之為義,或在審判中將某人視為義),也明顯符合聖經中使用該詞的力量。」隨後他說明了它是如何運作的,或為何唯獨信心稱義。這並非因為信心本身有任何美德或良善,而是因為它將我們與基督聯合,並包含了對祂作為我們之義的接納。因此,我們是「唯獨藉著信心,不帶有我們自己的任何美德或良善」而稱義。

稱義的根基是基督歸算給信徒的義。愛德華茲說:「基督的義被歸算給我們,意思無非是:基督的義被接納為我們的義,並取代了我們自身本應具備的完美內在義:基督完美的順服將被算在我們的帳上,使我們能從中獲益,就好像我們自己成就了它一樣;因此我們認為,獲得永生的權利是作為這義的獎賞而賜給我們的。此教義的反對者認為其中存在荒謬之處:他們說,假設神將基督的順服歸算給我們,就是假設神弄錯了,以為我們成就了基督所成就的順服。但為什麼那義不能被算在我們的帳上,並被接納為我們的義,而不存在任何荒謬呢?這與商人將債務或信貸從一個人的帳戶轉移到另一個人的帳戶,當一個人為另一個人支付了代價,以致該代價被接納,就好像是那另一個人支付的一樣,有什麼不同呢?為什麼假設基督的順服被歸算給我們,會比假設祂的補贖被歸算給我們更荒謬呢?如果基督為我們、代替我們承受了律法的刑罰,那麼隨之而來的結論就是,祂承受那刑罰被歸算給我們,即:它被接納為我們的義,代替我們,並算在我們的帳上,就好像我們自己承受了一樣。但為什麼祂順服神的律法,不能像祂承受律法的刑罰一樣,合理地算在我們的帳上呢?」

上述教義表述中包含的要點

根據上述表述,稱義是:

  1. 一種作為,而非像成聖那樣,是一個持續且漸進的工作。
  2. 對罪人而言,這是一種恩典的作為。當神稱他為義時,他自身本應受到定罪。
  3. 就該作為的性質而言,首先,它不是一種有效力(efficient)的作為,或一種能力的作為。它不會在被稱義者身上產生任何主觀的改變。它不會影響品格的改變,不會使壞人變好,使不聖潔的人變聖潔。那是在重生與成聖中完成的。其次,它不是一種單純的行政作為,就像君王赦免罪犯,從而恢復其公民權利或在國家中原有地位那樣。第三,它是一種法庭上的或司法上的作為,是法官的作為,而非君王的作為。也就是說,在罪人的案例中,或在神的法庭(in foro Dei)中,這是神作為法官而非作為君王的作為。這是一種宣告性的作為,神在其中宣告罪人為義,即宣告就他而言,公義的要求已得到滿足,因此他不能被公義地定罪,反而在公義上,他有權獲得那應許給完美公義或應得的獎賞。
  4. 稱義的功德根基並非信心;我們並非因為我們的信心(被視為一種美德或聖潔的行為或心境)而稱義。我們的任何行為也不是稱義的根基。我們所做或在我們裡面所成就的任何事,都不能滿足公義的要求,也不能成為宣告「就我們而言,公義已得到滿足」的根基或理由。稱義的根基是基督的義,包括主動與被動的義,即包括祂對作為聖約之律法的完美順服,以及祂為我們、代替我們承受律法的刑罰。
  5. 基督的義在稱義中被歸算給信徒。也就是說,被算在他的帳上,使他有權在神的審判台前以此為辯護,就好像這義是他個人且內在所擁有的一樣。
  6. 信心是稱義的條件。也就是說,就成年人而言,神不會將基督的義歸算給罪人,直到且除非他(藉著恩典)領受並單單倚靠基督以得救。

改革宗與路德宗教會在此重要教義上的立場,是不容置疑的。這些教會標準的表述如此眾多、明確且具辨識度,以至於排除了對此議題的一切合理懷疑。神的話語所教導的正是此教義,這可由以下考量顯明。

無需分別討論上述所有要點,因為其中一些必然包含在其他要點中。以下命題包含了該教義的所有核心要點。

信仰問答